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治理暂行步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号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治理暂行步伐》已经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聚会通过,现予宣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1月18日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治理暂行步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治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凭证有关执法、规则,团结本省现实,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本步伐适用于各级种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治理运动。
本步伐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以为国家所有,能以钱币计量的种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应当在包管本单位职责的推行和事业正常生长的条件下,坚持果真和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治理机制,立异治理方法,提高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县级以上财务部分认真对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验综合监视治理。
事业单位主管部分认真对本部分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验监视治理,接受本级财务部分的指导和监视。
事业单位认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验详细治理,接受本级财务部分和主管部分的指导和监视。
第五条县级以上审计、监察等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规模内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验监视治理。
第二章出租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租账面原值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的装备和单次出租使用面积在一百平方米(含一百平方米)以下的衡宇、修建物,应当报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审批。
事业单位出租前款以外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分审核赞成后,报本级财务部分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分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事业单位报本级财务部分审批。
事业单位不得为了规避财务部分审批,将衡宇拆分出租。
经主管部分或者本级财务部分审批后,事业单位应当推行资产评估、果真招租、条约签署等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出租,应当报送下列质料:
(一)出租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实质料复印件;
(三)出租资产的可行性剖析报告;
(四)出租资产的内部决议或者聚会纪要复印件。
第八条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报质料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出具审核或者审批意见。审核通过的,报本级财务部分审批;审核未通过或者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应当自出具审批意见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将审批意见报本级财务部分备案。
第九条县级以上财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报质料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限期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法》的划定执行。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对租金价钱举行评估,招租价钱不得低于评估价钱。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通过产权生意或者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果真招租,并通告出租信息,通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事情日。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使用省级财务部分制订的树模条约文本,与承租人签署租赁条约,并自条约签署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连同评估报告、成交确认书一并报送本级财务部分备案。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凭证租赁条约的约定,实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金收入凭证非税收入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条约终止后,需要继续出租的,应当凭证本步伐划定重新推行相关程序;不再出租的,应当自租赁条约终止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将资产使用情形报主管部分和本级财务部分备案。
第三章对外投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财务拨款和财务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二)生意期货、股票;
(三)购置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其他金融衍生品或者举行金融危害投资;
(四)贷款债务尚未清偿前使用该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经主管部分审核赞成后,报本级财务部分审批。
事业单位主管部分为本级人民政府的,由事业单位报本级财务部分审批。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报送下列质料:
(一)对外投资资产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和权属证实质料复印件;
(三)对外投资资产的可行性剖析报告;
(四)事业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五)对外投资资产的内部决议或者聚会纪要复印件;
(六)开办企业的,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批准通知书。
以相助方法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报送下列质料:
(一)相助要领定代表人证实、小我私家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中介机构审计的相助方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相助意向书、协议草案或者条约草案。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报质料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的,报本级财务部分审批;审核未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财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报质料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出具审批意见;不予审批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使用非钱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依法对投资资产举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应当在企业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十个事情日内,将评估报告、相助协议、条约、企业章程、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本级财务部分备案。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凭证非税收入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转让或者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凭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惩罚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章监视治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应当推行下列监视治理职责:
(一)制订并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整体决议制度;
(二)制订并执行已出租和对外投资国有资产的监视治理制度;
(三)制订并执行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监视治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财务部分和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推行下列监视治理职责:
(一)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举行审核或者审批;
(二)网络、汇总、剖析和宣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信息;
(三)制订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监视检查妄想,开展监视检查,实时纠正违法行为,转达检查情形。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信息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治理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财务部分和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应当充分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治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实验动态监视治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财务部分应当果真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法出租或者对外投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行为向有关部分举报和投诉。
第五章执法责任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及其事情职员未经审批出租或者对外投资国有资产,或者未凭证非税收入治理的划定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收益的,依据《财务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的划定举行处置惩罚、处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及其事情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财务部分对单位予以转达品评,并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置惩罚、处分:
(一)骗取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审核、审批文件的;
(二)为了规避财务部分审批,将衡宇拆分出租的;
(三)未凭证划定推行资产评估、果真招租、备案程序的;
(四)未实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
(五)对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监视治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六)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财务部分和事业单位主管部分及其事情职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单位予以转达品评,并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依纪予以处置惩罚、处分:
(一)私自占有、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
(二)未凭证本步伐划定审核、审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的;
(三)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对外投资监视治理不力,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四)发明违反本步伐行为未纠正的;
(五)执法、规则、规章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讯机关、审查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整体和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已出租国有资产的,到期必需收回。
第三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事业单位和实验企业化治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步伐。
第三十四条本步伐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宣布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谋划使用治理步伐》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