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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律例则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领土资源厅实验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挂号委托产煤市(地)领土资源部分实验的决议
2017-09-04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领土资源厅实验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挂号委托产煤市(地)领土资源部分实验的决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省领土资源厅实验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挂号委托产煤市(地)领土资源部分实验的决议》已经2017年5月8日省政府第85次常务聚会通过 ,现予宣布 ,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陆昊

  2017年5月1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将

  省领土资源厅实验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

  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挂号委托产煤市(地)

  领土资源部分实验的决议

  

  省政府决议 ,将省领土资源厅实验的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挂号委托至各产煤市(地)领土资源部分实验。省领土资源厅和各产煤市(地)领土资源部分要做好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挂号权限委托实验的落实和衔接事情 ,依法治理委托手续 ,实时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验行政允许的内容予以通告。委托实验后 ,各产煤市(地)领土资源部分在其辖区内以省领土资源厅名义行使生产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煤矿的采矿权审批挂号权 ,并增强对煤矿企业监视治理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小我私家实验该项行政允许。省领土资源厅认真对各产煤市(地)领土资源部分的审批、治理事情提出详细要求并举行指导、监视。

  本决议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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